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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虹伟信息披露违规遭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1-01-08 16:37:46 阅读: 来源:阳光板厂家

千龙网6月21日讯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对上海新虹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股东股权冻结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新虹伟与上海运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股权回购事项存在诉讼,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媚所持有的新虹伟合计805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10.44%,董事长、总经理袁伟所持有的843万股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0.93%,股东股权冻结公告未及时披露。

偶发性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新虹伟向实际控制人袁伟借款余额为113.70万元,该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对外投资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新虹伟于2015年进行委托理财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8300万元,投资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事项发生于申请挂牌期间。该公司未在事项发生时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在申请挂牌期间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首次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该公司于2016年进行委托理财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9300万元,投资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在事项发生时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信息披露。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披露

2016年3月29日,新虹伟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改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董事会决议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公告未及时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长袁伟、董事会秘书陈媚负有主要责任。新虹伟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以及《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新虹伟及董事长袁伟、董事会秘书陈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全国股转公司提醒该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并告诫该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也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股转公司告诫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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