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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不能仅满足于达标dd

发布时间:2021-01-21 05:54:57 阅读: 来源:阳光板厂家

环境立法不能仅满足于“达标”

法制晚报讯 保护环境是环境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健康是最终目的。“保护”和“保障”都含有两层意思:一是环境质量不得受损,健康水平不得下降;二是环境质量得以改善,健康水平得以提高。要实现这种目的,须要遵循“不得恶化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近日在《中国法学》上表示,“不得恶化原则”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不得劣于保护该环境的立法生效前的质量水平。

王灿发教授说,我国环境立法长期以来贯彻的一条原则就是“达标合法原则”,也就是说,一个排污单位,只要排污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属于合法排污,甚至排污只有浓度标准,没有总量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排污多少,无论所在区域环境容量多大,都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一个区域的环境质量来说,只要污染物不超过该区域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所在区域人民政府就算完成了任务,也就是合法的。

比如空气质量,只要达到二级标准,就属于达标,就合法了。问题是一些区域目前的空气质量可能经常是一级,距二级还有很大的排污空间。那么,如果没有“不得恶化原则”,这些地区只要不让环境恶化到超过二级,就不违法。

这与环境立法的宗旨相悖。“不得恶化原则”也就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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