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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蕾市场还没有读懂政策让人失望

发布时间:2021-02-22 16:53:20 阅读: 来源:阳光板厂家

左小蕾:市场还没有读懂政策 让人失望

左晓蕾指出,“资本市场的症结就是制度问题,如今的制度改革就是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改变过去投资者的羊群效应,改变一说IPO重启就变色,资金就逃离的表现,但是从今天看来,大家的思维还是没有变,还是以过去的思维来衡量一个政策的出台。这很让人失望。”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一个交易日,A股盘中出现了暴跌,其中以小盘股为代表的创业板午盘更是重挫7.11%,沪指暴跌1.65%。  上周六证监会发布的《意见》从推进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诚信义务、提高定价市场化、改革配售方式以及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五大维度展现新股改革方向,为向注册制顺利过渡打下坚实基础,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对资本市场来说是一个长期利好。  然而今日A股的表现出乎了部分市场人士和专家的预期。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力度之大,让不少业内人士和市场人士拍手称赞,更有人预计新一轮牛市已经开启。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今日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市场目前还没有理解制度改革的真正含义,至少没有好好读懂政策,这明显是个利好,怎么会跌呢?  左小蕾指出,“资本市场的症结就是制度问题,如今的制度改革就是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改变过去投资者的羊群效应,改变一说IPO重启就变色,资金就逃离的表现,但是从今天看来,大家的思维还是没有变,还是以过去的思维来衡量一个政策的出台。这很让人失望。”  她进一步指出,证监会的初衷就是要引导市场积极健康的发展,注册制的意义就是说让投资者自己去衡量一个公司的投资价值,改变以前盲目打新的的状态,让投资者有风险承担意识。如果市场还是没有改变过去的思维,依然固守一些不好的东西,那么这次改革很可能失败。  当中国网财经记者问到注册制会不会必然降低A股市场的整体估值时,左小蕾称:“未来的估值是由市场决定的,不是说哪项政策来影响的,具体到这项政策效果来看,短时间是不能看出来的。”  相关解读>>>>  证监会打出市场化改革政策组合拳  差异化分红政策提升蓝筹吸引力  IPO新规有待配套政策护航

证监会打出市场化改革政策组合拳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正式发布实施,为注册制改革打下基础  □IPO明年重启,约50家企业1月开始陆续上市  □国务院发布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将制定试点管理部门规章,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借壳上市标准与IPO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行情股吧买卖点)借壳上市  □确立现金分红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现金分红占比下限依具体情况分为20%、40%和80%三档  11月30日证监会召开临时新闻发布会,公布包括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及IPO重启、优先股获准试点、严格借壳上市审核标准、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被市场解读为“政策组合拳”。  新股发行大步市场化  当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在审核理念、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及方式、约束机制等方面,《意见》均大幅迈出“市场化”改革步伐。  与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于改进审核方式,突出了发行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打下了基础。《意见》明确,证监会在发行审核中不再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而仅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将在3个月内作出有关审核决定。  同时,此次发行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机制创新,包括在发行环节中引入老股转让、允许在审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在定价及配售环节引入自主协商定价方式、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上发行则将采用“持股者才可打新”的市值配售模式。  《意见》还强化了IPO信息披露规定,提出受理即披露、招股书预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中介机构及发行人须对定价和配售的方式、结果公开披露以接受监督等要求。同时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有效期至12个月,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意见》还在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提升IPO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方面做出细化规定。  随着《意见》正式落地,IPO重启的时间表也一并明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意见》发布后到过会企业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而在审的760家企业完成审核大约需要1年时间。  优先股开闸  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也于11月30日发布,该《指导意见》明确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优先股的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等内容。  邓舸表示,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有利于商业银行(行情专区)创新资本工具、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固定收益产品,有利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据悉,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  禁止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证监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通知”剑指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将借壳上市标准提升至等同于IPO上市标准,以期达到抑制市场炒作、防止审核标准不一带来的监管套利等目的。  证监会还明确表示,禁止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现金分红优先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则确立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优先地位,要求上司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支持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多元化的方式回报投资者。按规定,现金分红比例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可依据公司具体情况分为三档,分别为最低达到20%、40%和8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下一步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工作,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以及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  据悉,证监会还将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的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创造条件。(上海证券报)

差异化分红政策提升蓝筹吸引力  证监会日前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盈利水平等因素,规定了现金分红差异化政策。  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发现,A股全部上市公司201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累计分红总额达506亿元。目前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逐年递增,分红总额最高的上市公司多集中于大型优质国有蓝筹企业。从上述分红公司来看,能源和金融类上市公司仍是“表率”。业内分析认为,本次指引的发布细化了现金分红的内容,是对资本市场分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监管层对现金分红的再次强调有望使优质蓝筹估值得到提升。  蓝筹国企领衔  在《指引》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比例进行了明确。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盈利水平等因素,规定了上市现金分红差异化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实际上,从目前A股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来看,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上市公司分红比例最高,这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中的优质蓝筹方面。上述506亿分红中,累计分红总额和单位分红金额最高的是中国石油(行情股吧买卖点) ,公司两项指标分别达到294亿元和0.16元。此外,民生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 、华夏幸福(行情股吧买卖点)和科大讯飞(行情股吧买卖点) 3家公司的累计单位分红均超过0.15元。财报显示,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了平稳增长,良好质地成为公司慷慨解囊的有力保障。  分行业看,能源、资源类公司拔得头筹,仅中国石油(行情专区)1家全年分红总额便高达294亿元,超过今年所有公司分红总额的50%。此外,中国石化(行情股吧买卖点) 、盛达矿业(行情股吧买卖点) 、上海石化(行情股吧买卖点) 、京能电力(行情股吧买卖点) 、湖北能源(行情股吧买卖点)等能源类上市公司均列入分红总额前20名。金融类上市公司紧随其后,民生银行(行情专区)、中国平安(行情股吧买卖点)2013年度分红总额均超10亿元。  估值有望提升  兴业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董事长高建平此前对记者表示,一家好的上市公司,不仅应该有好的业绩 ,还应该有好的分红政策,善待投资者。从2012年年度红利发放总额来看,银行确是拔得翘楚。  目前所有有分红方案的上市公司已经完成了2012年年度红利发放。根据统计数据 ,工商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和建设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分别以835亿元和670亿元的分红总额名列冠亚军,中国石油、农业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 、中国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分列3至5位。2012年年度累计分红总额前20位全部为大型国有上市公司。  上市多年从未分红的“铁公鸡”也不鲜见。不过,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以曾经或现在为ST、*ST的公司为主,经营状况的不佳直接导致了现金分红遭遇掣肘。证监会在指引中就此表示,将加大对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分析说,能大量分现金的上市公司,大都很健康。有些公司看上去赚了不少钱,但这些钱很多是应收账款,实际账上的现金并不多,甚至有时应收账款最后就变成坏账。因此,能大量现金分红,说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大,不太可能出现突然亏损的情况。因此,投资现金分红比例较高的公司,风险系数较低。(中国证券报)

IPO新规有待配套政策护航  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吸收了原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还增添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使未来IPO的发行更加市场化、透明化,投资人的利益在得到更多保护的同时,融资方也会受到更多的法律及市场约束。当然,鉴于《意见》仍只是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期间的产物,且诸多保障规定实施的配套法律体系尚待建立,新规期望达到良好效果尚需时日。  市场化精神凸显  在IPO审核环节,《意见》提出,今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这无疑体现了IPO注册发行的核心理念,即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IPO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公司上市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也将留给市场自律及中介机构来决定。可以预期,IPO审核更加市场化后,管理层对于公司上市的财务审核标准将会逐渐淡化,效率也会提高。  IPO融资方式也更为市场化。《意见》指出,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的丰富不仅使得发行人获得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缓解了IPO周期过长造成的发行人资金压力,还有利于减缓IPO扩容的压力。  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这意味着过去市场低迷迫使管理层新股发行暂停的做法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一方面保证了发行人上市融资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得二级市场运行机制更为市场化。  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意见》取消了原来对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需要履行相关事项的规定,还将IPO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今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也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意见》还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这无疑扩大了券商在新股定价环节的话语权和主观能动性,从而有利于券商真正发挥中介功能,促使新股的合理定价。  强化约束机制  在监管部门IPO去行政化的过程中,为保证IPO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还更多需要强化市场和法制约束,《意见》对此也做了较为全面的安排。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意见》提出要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明确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这意味着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从而有利于强化监督,威慑违法行为;发行过程中的报价、定价、申购 、配售等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比以前更详细、更具体、更及时,这无疑有利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防止定价过程中的利益输送,促使其合理报价。  监管手段强化。《意见》谈到IPO市场化发行并不意味着股票发行不要审了,而是要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此,意见针对IPO发行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都提出了比以前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定,如借鉴今年财务专项大检查的经验,今后在发审会前,监管部门将抽查在审企业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被抽查的企业将接受比日常审核更为严格细致的审查,而一旦审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这一监管关口前移的举措无疑有利于遏制企业造假,也能进一步提高拟上市公司材料(行情专区)的真实性以及质量。《意见》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开承诺,若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发行人应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应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这也迫使发行人不得不更重视信息披露的真实,有利于还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此外,当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这一史上最严的事后追究机制也将迫使券商更多注意选择优质且运作规范的公司上市,从而有利于保证IPO的质量。  除了强化监管手段外,管理部门还精心设计了诸多激励相容的制度来约束发行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当行为。针对IPO三高问题,《意见》要求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这意味着发行人要想提高发行价增加融资,今后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发行人IPO定高价的动力自然也就减弱。《意见》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股票存量发行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遏制当前股票的炒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之前IPO的“超募”。  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  IPO新规不仅对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有更多的法制和市场约束,还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多方面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这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以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的工作理念。  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发行人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点,要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网上申购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被要求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等,这无疑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意见》还赋予中小投资人更多的IPO参与权。《意见》指出,新股配售要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这一机制的确立将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申购优质新股的权益。  《意见》还首次提出对于中小投资人的求偿权。《意见》指出,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等。这些赔偿措施的实施无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人权益,增强投资人的信心。  以上这些新规的实施将使得我国重启IPO后,过去IPO的诸多“顽疾”将会有所遏制,上市公司偏重融资者的功能将逐渐淡化,A股运行机制将更为市场化。当然,考虑到诸多政策及制度的缺失以及新规自身的局限性,其作用短期内完全体现是不现实的。例如,在现行证券法没有对发行人违规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以及没有对投资人利益侵害给予更多赔偿的情况下,IPO新规诸多措施的实施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还需要有更多的配套改革措施,才能较快促进A股市场走上更加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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