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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时代来临

发布时间:2020-06-29 19:40:44 阅读: 来源:阳光板厂家

本报记者

朱菲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月11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规定。

电商立法存争议

有数据显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从诞生到2012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13205亿元,相当于秘鲁一年的GDP总额;网购用户的规模达到2.47亿人,相当于日本与俄罗斯人口总和。电子商务正以不可阻挡之势,改变着传统商业模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改变着社会经济版图,甚至社会整体结构。电子商务发展中,市场准入、垄断竞争、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出现的新问,也给现有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方式形成巨大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凌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的革命要求法律的革命。国外以美国、欧盟为代表,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法律体系,而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则呈现出“条块分割、层层补丁”的状态,存在立法分散、层级较低、漏洞较多、立法不统一等诸多不足和缺陷。

这一立法现状自然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强烈冲击,使相关立法争议变得日益激烈。其中,关于网络购物的争议尤为突出。“最为激烈的争论发生在税收领域。电子商务尤其是个人网店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凌斌说,同时随着网上购物投诉量的不断递增,有关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也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此外,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也备受关注。

“有关电子商务确实迫切需要立法。”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国很多网站甚至是一些知名网站,所销售的玫琳凯化妆品很多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她希望,我国能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脚步,保护消费者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电商健康发展不能仅靠政府推动

谈到电商的健康发展,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刘凯湘教授认为,电商发展仅靠政府推动远远不够,还需要电商市场中的各方都担起责任。

凌斌则对我国电子商务制度建设和立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他认为,首先要对实名制进行改革。自然人经营主体有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公示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的义务,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有待后续立法予以完善。对于经营者提交、公示虚假信息,其法律责任如何,立法应予以明确。

其次,在税收和市场准入领域,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体制对网店征税,主要包括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不过,也可以在一定的地区、时间段或部分行业内推行税收优惠。此外,对于其因税收执法成本增加或课税对象认定不明确而可能引发不公平规制的问题,未来立法应该坚持现行有益的电子发票、营改增改革,并积极探索新的税收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公平立法,以最大化消除税收差别待遇。

在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上,国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电子商务中登记注册条件做出相应调整,明确基层工商机关对网店进行登记审查的主要判定依据,建立起具体、可操作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在特殊行业的资质许可问题上,建立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的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网店经营的审查事项和批准。

第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近年来新出台了一些规章或规范文件,鼓励网店经营者实施“冷静期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冷静期制度”可以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增加经营者在线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经营者的被动告知义务转变为主动业务。

第四,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的立法改革并不能涵盖电子商务下的所有新型侵权类型,建议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该着力打击超链接侵权、搜索引擎侵权等电子商务中的新型侵权形式,并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五,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当前立法改革已经开始逐步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进行回应,这些措施是积极、合理的。不过,其简单与笼统之处也不容忽视。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点,应基于网络特点进一步加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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